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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释永信在两会上提出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03 09:15:55作者:心经讲解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永信大和尚

2014年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分别于3月5日和3日在京开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永信大和尚在为期11天的“两会”上就“明确宗教财产权属 促进宗教健康发展”“传统宗教知识进课本 提高国民综合素质”“搭建宗教服务社会的新平台”“关于大力推进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翻译”以及“关于修改《文物法》第23条内容的议案”等问题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提案一:明确宗教财产权属 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的建议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督各种所有制经济。”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宗教财产是开展宗教活动,实现宗教传承弘扬的物质基础,明确宗教财产的权属,实事求是地对宗教财产进行登记管理,对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重要意义。

寺院作为一种信仰组织,寺院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离开经济基础的支持,佛教的传承和发展是不可能的。从印度的乞食制度到中国南北朝的官府供给,富人捐赠,平民布施,寺院经济是非常脆弱的;中唐时,马祖建丛林,行禅农并重,自力更生,田产、地租、工商收入、捐献、布施等,成为寺院的经济基础,促进了中国佛教的产生和发展。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是佛教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而张之洞“庙产兴学”,寺院财产大量被占,使佛教失去了经济支持,成为其衰落的重要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政策相继出台,佛教同其他宗教一样,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宗教财产归属权一直不明确,带来很多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宗教的传承和发展,影响了宗教界积极作用的发挥,有的甚至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宗教财产权属混乱

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种宗教政策性文件和法规规章中对宗教财产的主体有过各种表述,如“社会所有”、“社会公有”、“国家所有”、“中国教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团体所有”、“宗教协会所有”等等。“社会所有”中,“社会”一词只能代表不确定人群,而不能形成明确的、肯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把宗教财产规定为社会所有,实际上是把宗教财产作为无主财产,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宗教财产提供了依据和可乘之机。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导致宗教财产纠纷频繁发生,在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寺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寺观财产成了“唐僧肉”,被抢占、分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影响了“宗教信仰自由”正策的落实。

(二)宗教财产权属法律缺陷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宗教财产的归属,长期以来,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予以调整,法律处于辅助次要地位。

《民法通则》第77条是我国民法关于宗教财产立法规定,但该条款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等问题没有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宗教事务条例》“宗教财产”一章,虽然对宗教财产做了专门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但却未对宗教财产权属做出规定,致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处分权实际上归国家所有,归当地政府所有,收益被分割、侵占。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不明确

宗教财产权属不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例举的四类法人中没有“宗教法人”,宗教团体可以登记为社会团体,从而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宗教活动场所只是“拟似法人”,虽然是事实上民事法律主体,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自身财产的拥有保护资格被严重削弱。

【建 议】

一、明确宗教财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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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财产的属性是宗教,是宗教教、神职人员及广大宗教信仰者创造、住持和管理的财产,应专用于与宗教信仰相关的活动,故宗教财产主要应归属于各寺观教堂,归属于宗教法人所有,登记在寺观教堂名下。

寺院财产应包括土地、山林、园林、房产、寺院进出道路、造像、法器、经卷、碑刻、墓、塔、宗教性捐赠、香火收入、门票收入、服务劳动收入及与僧众生活、弘法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包括寺院千百年历史积淀形成的文化遗产,寺院称谓的专用权,以及当代僧众原创的知识产权。

二、完善宗教财产权的法律规章。

宗教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故首先应在民事法上得到确认和规定。要依据我国法律体系和民法原理,对宗教产权归属应予以适当重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国家所有权,宗教法人所有权,主要是宗教法人所有权。现行政策中,以财产来源作为确定宗教财产的标准是欠妥的,必须按照财产的自身属性予以认定,不能妨碍宗教财产使用的目的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三、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

解决教产归属问题,必须首先要解决宗教法人资格问题,有了宗教法人,宗教财产就有了明确的产权所有者。在宗教活动中,多数寺院独立核算,独立参与权利和义务关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他们已经取得了事实上的法人资格。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不能全部行使法人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

确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宗教财产的保护管理、使用,有利于宗教财产产权归属的法律主体更明确,产权更清晰,有利于其参加社会服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有利于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开展宗教活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提案二:传统宗教知识进课本 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建议

中国传统宗教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传统宗教教理教义所提倡的价值观、世界观成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精神动力,起到了匡扶正义、引领社会风尚、净化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发展进步,中国正在从经济强国向文化强国跨越。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传统习俗是民族的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离不开传统宗教常识的普及。目前,民众对传统宗教常识了解不多,或相对缺乏。普及传统宗教常识,提高国民综合素质,有利于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

在历史的各个时期,世界三大宗教为不同地区的民众提供了一定的精神依靠。在中国,佛道教作为中国传统宗教,在中华民族文明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丰富了中国人民的精神生活。以佛教为例,其“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基本教义,积极引导人们行善止恶;其“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因果理论,更是符合客观现实,引导人们一心向善,行正道。道教以“道法自然”为基础,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个人或伪宗教组织,以满足个人的私欲为出发点,进行一些不法、乃至伤害群众身心的活动。而他们所采用的手段,大多是从宣传宗教信仰出发,曲解宗教教义,或另创一些新的词语,以此来迷惑对宗教常识并不清楚的人们。前些年,各地先后报道“全能神”、“法轮功”等邪教及伪宗教的事例,群众之所以盲目跟信,因为大多数群众对宗教常识不够了解,没有正确的知见,人云亦云。通过普及传统宗教常识,不但能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更能抑制邪教及伪宗教的滋生,让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及伪宗教失去生存的土壤。

在西方教育发达的英国,已修改其《教育法》,将佛教列为中小学正修课。佛教以缘起法、四圣谛为基石,主张和合共生、修身修心,易为西方人所接受;倡导五戒、十善、四摄、六度;又主张和平、非暴力,对提升社会道德、维护社会安定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 议】

一、重视传统宗教常识的普及工作。目前国人对传统宗教常识的缺乏,同时也显示了我国公民宗教教育的缺乏。建议有关部门应注意对传统宗教常识的普及,正如国家现在大力提倡的发挥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今后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应该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宗教基本知识和民族习俗的普及和教育。

二、在中小学课本中,加入传统宗教基本教理教义及名词解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宗教常识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建议在中小学课本中加入传统宗教基本教理教义、历史故事及相关的名词解释。一方面丰富了中学生的知识和视野,另一方面也让中小学生更多地认识宗教的真正含义,提升自我素养。

三、在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传统宗教选修课程。建议在高校中开设传统宗教选修课程,让大学生明白和区分宗教的一些基本问题,使他们认识传统宗教与科学,宗教与迷信的区别。鼓励大学生了解传统宗教,认识传统宗教的历史和文化,树立起更为理性的宗教观。通过开设传统宗教选修课程,让大学生们接触到正信的宗教,引导他们广结善缘,服务社会,传递正能量。

提案三:搭建宗教服务社会的新平台的建议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实践问题。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积极组织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使宗教服务社会的领域不断拓展,形式不断创新,活动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对开展宗教服务社会的认识还不统一,组织形式比较松散,服务方式比较单一,程度不深,质量不高,视野不够开阔,加之有的政策界限不清,宣传指导不够,政府推力不足;特别是宗教服务社会的平台不大,层次偏低,观念陈旧,思想保守,致使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能量没有真正释放出来,影响了积极作用的发挥和服务社会的效果。

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这对全面调动和发挥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优势和潜力,将产生重要影响。

从多年宗教服务社会的实践看,宗教服务社会是全方位,多层面的,宗教慈善只是宗教服务社会的一项主要内容。制约宗教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影响服务社会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地方和一些部门不能正确地看待宗教问题和宗教现象,总是片面地看待宗教,在对待宗教服务社会问题上,认为是在借助社会公益事业进行传教活动,是借机发展宗教,不能正确面对,甚至干涉限制。如少林慈幼院创办十余年来,先后捐助当地孤儿数千名,多数儿童现已自食其立,顺利就业服务社会,至今还一百多位孤儿在慈幼院茁壮成长;河南基督教马鑫牧师15年如一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设立了“春蕾女童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造福一方;少林慈善行活动开展多年,直接由寺院义工收集当地贫困户相关信息,寺院僧众实地核查,并当场给予经济及物质上的帮助,每年进行加访一次,以点对点的方式,切实将慈善落到实处。少林慈善基金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户赠予种羊,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方式,帮助当地贫困居民脱贫致富。这些宗教界的善行善举,由于公共主流媒体对宗教政策了解不够和把握不准,对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报道很少,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服务社会涌现的好人好事不为社会大众所知,削减了对信教群众的引导示范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教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二是我国宗教界的最大优势是宗教道德。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时强调:我国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道德建设,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中国传统宗教道德的一个突出的历史特点是重视行善积德和道德教化,把去恶为善放在宗教道德与宗教活动的首位,作为宗教的主要精神方向,具有维系认同,建立互信,规范行为的社会功能。宗教道德所倡导的忍耐、宽容、谦让、平等、博爱、慈悲、不杀生、保护动植物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保持人际关系稳定,缓和社会矛盾,保护生态等具有积极意义。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定时期,宗教道德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有益补充。

三是宗教服务社会应着眼于世界。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宗教文化已经成为国际交往、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传统宗教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之中,形成了崇尚和谐、包容互鉴、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秀品格,为推动世界文明进步做出过重要贡献。

做好宗教服务社会工作,让宗教界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为国家内政外交服务,需要政策支持,政府推动,民众参与,公共主流媒体配合,宗教团体运作;需要扩大服务领域,保护内在动力,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方法步骤。

【建 议】

一、扩大宣传宗教界的善行义举

宣传宗教界服务社会的善行义举,首先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切实解决宗教界服务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公共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政策性瓶颈。其次,各级宣传、统战、宗教、民政等部门要统一认识,研究规范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宣传报道的形式、规模、口径;允许宗教界以自己的称谓、着装以及相应的宗教元素符号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并在公共主流媒体上给予必要的宣传报道。其三,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担当起宗教界服务社会宣传报道的领导责任,负责管理引导、服务把关和与公共主流媒体协调,支持、鼓励、保护宗教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二、开展以宗教服务社会为主题的宗教道德践行活动,鼓励宗教界教职人员直接参与慈善活动

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宗教教职人员直接参与社会慈善活动,既是宗教界人士担当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宗教界实践信仰的组成部分。不但树立了宗教界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促进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支持帮助中国传统宗教“走出去”

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背景下,世界需要了解中国,中国也需要向世界介绍自己,如何将中国传统宗教文化价值和时代精神兼备的“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的理念贡献于世界和平,既是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宗教界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首先要调整宗教界与境外交流交往中不适应时代要求的相关政策,为中国宗教文化“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其二,政府支持是宗教文化“走出去”的重要保证,在国家层面建立宗教文化“走出去”服务管理机构,确定其重点、方向、目标及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方式;在经费上给予补助,与所在国关系给予协调,使中国宗教文化在海外健康传播,为世界和平做出贡献。其三,建立宗教文化“走出去”绿色通道。对经常出国进行文化交流,且执行外事纪律较好的宗教组织,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尽可能实行“一站式”审批,不要因出国手续过于复杂,门槛过高而成为中国传统宗教文化“走出去”的障碍。

提案四:关于大力推进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翻译的建议

中国传统文化世代所继承发展,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历史悠久,其内涵博大精深。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它包含儒家文化、道教文化、佛教文化及其他文化形态等等。

儒家文化作为华夏固有的价值体系,对中国以及东方文明发生重大影响,儒家思想是东亚地区的基本文化信仰。中华经典地位之尊崇,影响之深广,是其他任何典籍所无法比拟的。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不但从中寻找治国平天下的方针大计,而且对民众思想的规范、伦理道德的确立、民风民俗的导向,无一不依从儒家经典。儒家经典施于社会的影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道家主张“惟道是从,道法自然,无为自化,道生法”,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同样深远。其代表经典《道德经》,更是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完整的哲学著作。严谨的逻辑,精美的文字,玄妙的思想,倾倒了一批又一批学者吸引他们不懈研究,穷神探赜。先秦诸子百家文化典籍极其丰富。在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思想学术流派额成就,与同期古希腊文明相辉映,更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闪耀的群星。

佛教起源于印度,盛行发展于中国。早在公元十二世纪,佛教在印度本土就基本消亡了,留下的梵文经典也是少之又少。然而在中国,早在佛教传入之初,就开始有人从事佛经的翻译工作。此后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佛经的翻译的工作从未停止,法显、玄奘等人更是远赴印度,求取佛经。大量的佛教经典从梵文、波斯文、西域文等文字翻译为汉字,为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千百年来,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注疏阐释,形成了今日中国佛教丰富的典籍。同时,佛教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结合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禅宗,佛教文化也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佛教也渐渐被欧美等西方国家所接收,西方著名哲学家叔本华等人都受过佛教思想的影响,美国“垮掉的一派”的作家也对禅宗文化充满敬意。佛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翻译佛教经典,普及佛教文化对传播中国文化、维护世界和平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的到来,一体化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更体现在社会生活层面。许多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注重文化软实力的增强。长时间以来,真正的中国文化精髓没有畅通的输出渠道,反而一些细枝末节的文化枝桠被广泛认知。比如,伴随着海外华人数量的急剧增长,养生、菜谱等种类书籍因与生活密切相关而广泛传播。这就导致了一些外国人对中国印象的片面化、表面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硬实力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可与之相对应的文化软实力的发展却相对薄弱。然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力中的作用和地位变得日趋重要,在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优势,就必须在大力发展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同时,大力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建设,弘扬中华优良传统,促进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以提高我国的文化魅力和威信力,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

如今,西方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智慧,西方各大知名高校及学术研究机构几乎都开设了中国文化研究课程,并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但如果想让中国传统文化在世界上被普遍接受,就必须把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翻译为外国语言文字让更多人所了解,正如佛教传入中国、影响中国一样。

所以,要让全世界认识中国,了解中国,大力推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首先要从中国传统文化典籍翻译工作做起。

【建 议】

一、由国务院出台“中华传统经典翻译工程计划”,构建经典翻译工作的框架,推动传统经典翻译工作。中华传统典籍卷帙浩繁,翻译佛经是一个大工程。翻译典籍不可草率行事,只有集全国之力,才能保证翻译的质量。且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传统典籍的翻译关乎到国家的精神文化建设,因此必须由国家来主导。

二、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央编译局等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中华传统典籍翻译机构,统一规划管理翻译事业。由国家拨专项资金,调动海内外语言学、翻译学和中华传统典籍方面的权威人士组成翻译局。制定既符合古制又有时代特色的译经方案,为全面开展译经事业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逐步将中国传统经典翻译成各国文字。

三、积极调动民间力量,从政策、人力、物力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佛道教文化传统典籍,充分发挥僧人及道士的作用,组织传统佛道经典的翻译。

中国具备丰富的文化资源,要将这种资源转化为提升软实力的不竭动力,在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同时,通过传统经典的翻译和传播,既可以宣传中国的巨大发展成就,又能够有力地提升国家软实力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将中华传统经典翻译成各国文字,在世界加强推广文流,打破西方文化对世界主流文化的垄断权。

提案五:关于修改《文物法》第23条内容的议案

——重视传统文化 充分发挥寺观作用

【案 由】

中华传统文化是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精神、观念的总体表现,是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优良的传统文化。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早已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弘扬传统宗教文化有助于将中华传统文化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传统宗教文化的弘扬离不开佛道教寺观,恢复现有佛道教寺观,使其成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对中华传统宗教文化的弘扬起到了基石的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体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举措。在清末以来,由于战争、社会动荡及建国后的政治运动,导致佛道教场所僧人离散,很多佛道教场所被个人、医院、学校、林业等有关部门占用,现在绝大多数还未归还佛道教界。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在急速发展,而与之相适应的是人们需要更多的精神信仰、以约束自身的言行。因此,如果被占用的这些佛道教寺观场所归还给佛道教界,可以令其更好的发挥固有的作用、以应对目前的所谓“信仰危机”状况,同时国外的新兴宗教信仰以及邪教组织也就更难以渗透到国内中来。

【案 据】

事实上,国家文物等相关部门也很希望将被占用的佛道教寺观场所归还给佛道教徒,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却成为了实现该目的的绊脚石:该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该条规定,如果要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佛道教寺观场所(古建筑)归还给宗教界、使其作为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必须经过十分严苛繁琐的批准手续,而由于出于批准机关自身利益考虑等诸多原因,该手续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极低。

正是由于以上实际状况的存在,一些古代佛道教寺观场所(古建筑)如天津蓟县独乐寺、白塔寺,河南汝州市风穴寺,河南登封会善寺,河南开封延庆观等至今没有交由宗教界使用,有些宗教场所被私自设为高档会所、办公室、住处等,甚至有些场所内被少数非宗教人士私设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诱导游客烧高香骗取钱财、违规从事宗教活动,严重扰乱了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也严重伤害了宗教界感情,更深层意义上严重破坏了中国传统文化。更有甚者由此造成一些地方投入巨资建造寺庙宫观、作为其单纯敛财的工具,而历史上著名的佛像等古建筑宗教场所却不能交由信众正常参拜、现成的庙观不能由宗教界使用的尴尬局面。这些现象和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恢复属于文保单位的历史上著名宗教活动场所的原有功能,不是改变用途,而是还原其“本来面目”。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原有功能,也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合理利用”的方针,把“死文物”变成了“活文物”,让传统宗教富有更深厚的历史底蕴。既满足了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也促进了传统文化的弘扬。

【方 案】

如上所述,自古以来,佛道教寺观场所都是僧侣道士安身立命、普度众生的场所,佛道教人士会把其当成自己的家来呵护,其佛像、经文典籍更视为“三宝”。千百年来,佛教造像、典籍的传承,佛道教人士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自身的信仰与寺观的感情,是传统宗教文化传承不断的必要条件。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交由宗教界管理作用,宗教界人士会更好的保护这些属于自己的历史。

针对以上分析的问题,建议及时对《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将《文物保护法》第23条,对宗教活动场所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专门性规定,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对属于宗教性质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应本着尊重历史及宗教发展的原则,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局审批后,确定为相应的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并交由相应宗教机构或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使用”,这样既简化了相应审批手续、避免批准机关自身利益考虑等诸多原因而导致的审批困难,又可以从法律上确定了相应宗教场所交由宗教界依法自主管理的原则,使其有利于实现文物保护单位性质的宗教活动场所交由宗教界管理,切实保护宗教界公法权益,使其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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