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释:第一、法有我无门)
【然十八界中各有三种,谓内界、外界、中界。又就三种中各分为二:一者病三,二者药三。言病三者:一、内执六根总相,为我者是也;二、外执六尘总相,为我所者是也;三、总计中间六识总相,为我见者是也,谓我见、我闻、我觉、我知者是也。】
十八界已如前文所释,然十八界中,各有三种,即内界、外界、中界。内界即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外界即是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中界即是眼耳鼻舌身意六识。
于此内、外、中三界中,又各有病、药。今先言病三,病三者,谓:
一、内执六根总相为“我”,是一种病。
二、外执六尘总相为“我所”,是第二种病。
三、总计执着于中间六识总相为“我见”,是第三种病。所谓我见者,展开来说即我见、我闻、我觉、我知是也。
【次言药三者:一、分内六根为六界,谓眼界等是也,治前计我之病也;二、分外六尘为六界,谓色界等是也,治前计我所之病;三、分中间我见闻等为六识,识谓眼识界、耳识界等者是也,治前我见闻等病。】
前文已说病三,今继说药三,用治计我,计我所,计我见之三病也。药三者,谓:
一、分内六根为六界,以治前计执“我”之病。分六根为六界者,即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者是也。此处意谓:既然内六根分之为六根界,而六根界各各区别,则当有六我,云何可执之为一我耶?若解此义,一切众生自当不复计执内六根总相为“我”也。
二、分外六尘为六界,以治前计执“我所”之病。分外六尘为六界者,即色界、声界、香界、味界、触界、法界者是也。此处意谓:既然外六尘界各各分别,云何可外执六尘总相为“我所”耶?若明此义,一切众生自当不复计执外六尘总相为“我所”也。
三、分中间我见、我闻、我觉、我知之六识为六界。以治前计执“我见、我闻、我觉、我知”之病。分中间我见、我闻、我觉、我知之六识为六界者,即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识界者是也。此处意谓:既然中六识分之为六识界,而六识界各各功用差别,,云何可执之为“我见、我闻、我觉、我知”耶?若解此义,一切众生自当不复计执中六识总相为“我见、我闻、我觉、我知”也。
文中“分中间我见闻等为六识识”,当系传抄之笔误,若据上下文义应改为“分中间我见闻等为六识界”。
【是已上三处合明,带数标称,分齐差别,彼此不同,总举题纲,名为十八界法也。所言界者,别也;十八者,数也。故言十八界
。】“是已上三处合明”者,承上启下之文也。“三处”者,根尘识三是也。“合明”者,前文约六根总相、六尘总相、六识总相以明法义者是也。
“带数”者,根界、尘界、识界各有其六也。“标称”者,即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色界、声界、香界、味界、触界、法界,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识界等诸称也。
此根尘识三处合明,各有分际,各有差别,各有不同。若总举其题纲,即名为十八界也。“纲”者,提纲挈领之谓也。
所言“界”者,即界别、界分之义。亦即说“界”包含有分际义,差别义,不同义。
此等界之分别,其数有十八,即六根界,六尘界,六识界,故名“十八界”。
【即于前一一法上,各有六重:一者名,二者事,三者体,四者相,五者用,六者因。所言名者,眼根,口中是说言者是也。所言事者,名下所诠,一念相应如幻者是也。所言体者,八微事也。言八微者,坚、湿、暖、动、色、香、味、触者是也。所言相者,眼如香[卄/綏]华,亦云如蒲桃埵是也。所言用者,发生眼识者是也。又有四义:一、眼识作眼根,二、发生眼识,三、眼识属眼根,四、眼识助眼根者是也。所言因者,赖耶识根种子者是也。】
前文三处合明,已总释不可于十八界中总计执“我”“我所”“我见”。今文则于十八界展开来详释之。
“前一一法”者,即六根界,六尘界,六识界,合之亦即十八界。于此十八界一一法中,各有六重也。“六重”者,一名,二事,三体,四相,五用,六因。
今首先就“内六根”而予以解说之。文中解说内六根各自六重时,是约眼根为例,余根例此,可推而知之。
第一、所言“名”者,通俗的说,即是说由口中说出来的有所指谓的概念名称,便呼之为名。譬如“眼根”即是能指谓此色身上与“眼目”相关的器官组织的概念名称,故“眼根”二字即是名。
自然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法尘,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在口为言,有所指谓的概念名称皆呼曰名。
第二、所言“事”者,通俗的说,所谓的“事”即是说名言概念所指谓的事物与事法。故“名”和“事”之间,名为能指、能诠,事为所指、所诠。文云“名下所诠,一念相应如幻者是”。“诠”者,诠释也;“一念相应”者,例如眼根,即是由吾我(心)于一念相应之间所成之事法也。
何故言“事”乃“一念相应如幻”呢?以“眼根”为例,于佛法而言,浅而言之,眼根乃八微因缘假合而成,如幻如化,故无实体,是即“如幻”。深而言之,八微亦不过是众生一念无明心动而幻现,故无自性。
第三、所言“体”者,即是八微事也。“体”者,通俗的说,即是一切事物、事法的实体或体性,为一切法之本质,亦即法存立之根本条件。何谓“八微”呢?“八微”者,谓坚、湿、暖、动、色、香、味、触者是也。换句话说,即地(坚)、水(湿)、火(暖)、风(动)四大,及色、香、味、触四尘。这里所说的“微”,犹现代语之“基本元素”。于小乘佛法谓一切诸法皆因缘所生,故所言事物之体者,亦不过系八种因缘——八微假合所成,无有自性。于大乘终教而言则认为即此八微亦不过是真如理体的显现,其先非如是八种分别,故言八微是前五根之体者,亦是无明分别。
第四、所言“相”者,即是说事物事法的形状、相貌。如举眼根为例,即指眼根之形状相貌。文中言“眼如香荽华,亦如蒲桃埵”即是言眼根之相状。下文并详说其余诸根之相状。
第五、所言“用”者,通俗的说,“用”即是说名言概念所指谓的事物与事法所具有的作用与功能;亦即是说这个事物与事法它是干什么用的。具体以眼根为例,则谓能“发生眼识”即是眼根的功能与作用也。此中有四义:
一、眼识作眼根。谓若无眼识因缘,便不成眼根。识是其用,根为其体,用必依体,体必起用,无眼识之用,便不成眼根之体也。所以称为眼根者,是以眼识而得其名,故曰“眼识作眼根”。
二、发生眼识。第二种义者,谓以眼根因缘,发生眼识也。若无其体,必不能起用。所以由眼根之体,而发生眼识之用。
三、眼识属眼根。谓眼根主宰眼识,眼根摄眼识也。
四、眼识助眼根。谓眼识助成眼根之用,眼识摄入眼根之用也。
总而言之,用之与体,识之与根,相缘而成,互因而生。小乘执为有法,大乘则知缘生无性。
第六、所言“因”者,通俗的说,谓产生一切事物与事法的最初的种子,即是因义。故文云阿赖耶识中能引生“眼根”的种子,即是眼根“因”义。这里提到一个佛教中很重要的名相概念“阿赖耶识”,下面我们就对此名相作些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依唯识而言,识有八识,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识,及第七、末那识,第八、阿赖耶识者是也。“阿赖耶识”译为“藏识”。藏,为“含藏”的意思,宇宙万有种子尽纳入此识,因此得名。
今要想深入正确的理解弄明白“阿赖耶识”的意思,就一定要先弄明白“种子”的意思,所以这里我们预先解释介绍一下“种子”的概念。依法相宗而言,种子乃对于现行法之称。指在阿赖耶识中生一切有漏无漏有为法之功能,而谓之种子。犹如草木之种子也。种子者,是为有为法之正因,四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中因缘之实体也。《唯识论》(二)曰:“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唯识述记》(二本)曰:“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种子有二类:一、本有种子,这是无始以来,第八识中,十法界种子俱全,此类种子皆是本有的,故又名“本性住种”;二、新薰种子,这类种子,不是原来有的,而是由前七识的现行为因,回薰第八识,又成为新的种子藏入于阿赖耶识中,故又名“习所成种”。
又依《成唯识论》所云,种子虽依第八识体,然只是此识之相分;第八识之见分,则恒取之以为境界者也。
“藏识”,有能藏、所藏、执藏等三义。其中:
“能藏”,谓能含藏发生诸法潜势力的种子,即所藏为种子,能藏为第八识现行,此为“种现相望”。
“所藏”,谓第七识熏诸法的种子,故以受熏义名第八识为所藏,能熏为第七识的现行,此为“现现相望”。
“执藏”,谓被第七末那识执着为实法、实我,故以所执持之义名第八识为执藏,能执为第七识,此亦为“现现相望”。
如上,“藏”虽具三义,然若以第八识为一切诸法缘起之根源观之,则应以“能藏”义解释阿赖耶识最为中肯。关于第八识,尚有“毗播迦(vipaka,异熟)”、“阿陀那(adana,执持)”等种种异名。
于八识而言,因眼识至末那识系由阿赖耶识之所生起,故前七识总称为转识或七转识;而阿赖耶识为七转识之因,故称为根本识、种子识。又若分八识为三能变,则阿赖耶识名初能变,末那识名第二能变,前六识名第三能变。又若就其性而言,眼等前六识以了别为其性,缘色、声、香、味、触法六境,通善、恶、无记三性;末那识以恒审思量为其性,乃有覆无记性,唯缘阿赖耶识之见分为自之内我;阿赖耶识为无覆无记性,以微细之行相缘自所变现的器界、种子、及有根身。
有一点我们需要弄明白的是,这里言阿赖耶识中根种子为眼根(余五根及下外六尘、中六识亦同)之因者,乃是约大乘始教义而言,若就大乘终教,方便而言如来藏才是万有之因。具体等下面谈到“如来藏”时,再详加解释。
【耳根,如斜跋窠相;鼻根,如覆爪甲;舌根,如偃月刀相;身根,如立地蛇相;意根,据小乘,如芙蓉相;若据大乘,以四惑俱生为相。四惑者:我贪、我慢、我痴、我见也。意根体者,阿赖耶识是也;事者,名下所诠与意识内缘,一念相应执我者是也。除意根体、事,余根准眼根,思之可知。】
前文“眼如香荽华,亦如蒲桃埵”已言“眼根”之相,今文则一一说余五根之相。
其中:耳根,如斜跋窠相;鼻根,如覆爪甲;舌根,如偃月刀相;身根,如立地蛇相。
意根(第七识末那识即是意根)“相”者,则大、小乘所说不同。据小乘而言,意根如芙蓉相。言如芙蓉相者,乃是譬喻。“芙蓉”乃莲花之别名,莲花浮出水面而其根深藏水底,人所不见,犹小乘人,仅知第七识我执,而不见第八识。然第七识之体即第八识也,以小乘人不见,故以“芙蓉相”譬第七识,意根即第七识也。
文云:“若据大乘,(意根)则以四惑俱生为相。”也就是说根据大乘法义,意根即是以与生俱来的四种不正知正见的心理状况为其相状。具体而言,四种不正知正见的心理状况即是“四惑”,即“我贪、我慢、我痴、我见”四者是也。《成唯识论》中云:“此意(第七末那)相应有几心所?具与四种烦恼常俱,谓我痴、我见、我慢、我爱。”此中“我爱”者,即今文中之“我贪”是也。“四惑”乃与第七末那识相应而起之四种根本烦恼。下面对四惑分别解释如下:
“我贪”者,谓对于所执之我,深生耽著,根深蒂固。
“我慢”者,即倨傲,谓恃所执之我,令心高举,凌慢于人。
“我痴”者,即是无明,谓执我心昧,不知我空。因愚于我相,故亦迷于无我之理。
“我见”者,即执我之见。谓于诸法无我,而妄计于我。
若论意根之体,即是第八阿赖耶识。何故?意根者,即是第七识末那识,末那识及前六识皆系由阿赖耶识之所生起,是故今文云:“意根体者,阿赖耶识是也。”
意根“事”者,谓意根(第七识)内缘第八识,一念相应即执第八识为我者是也。简单的说,意根“事”者,即是第七识末那识。
“末那识”者,即《唯识论》所说八识中第七识,以由第八识为所依,以第八识之见分为所缘而生之识也。“末那识”译为意。“意”有思量之义,此识常缘第八识之见分思量,我为法,故名末那。此识乃我、法二执之根本也。
然则第六识名为意识,与第七识末那识有何分别耶?此中第六意识为依第七末那识(即“意”)而生之识,故曰意识,此乃依主释也。又此末那识称为第七识者,是作“持业”释也。如《唯识论》(四)曰:“是识(第七识)圣教别名末那,恒审思量胜余识故。此名异第六意识,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识即意故。彼依主释,如眼识等,识异意故。”《同述记*四末》曰:“末那是意。”
除意根体事以外,其余根如名、相、用、因等,准于眼根,思之可得。如以意根为例,意根“名”者,口中言说者是。意根“相”者,小乘谓如芙蓉相,大乘以四惑俱生为相。意根之“用”,发生意识者是。意根之“因”,与余根一样,皆以赖耶识根种子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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